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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梯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合同,约定电梯公司为商贸公司提供两部电梯并负责安装。合同总金额54万元。
双方约定,如果商贸公司未能在期限内付款,应支付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随后,电梯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电梯的安装并交付使用。但商贸公司却拖欠33800元货款至今未付。
电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33800元,并给付违约金54000元。
开庭时间:8月26日9时开庭地点:宣武法院31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