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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房屋原值变化,房产税补缴还是退税?
作者: 2009-09-15 10:21:10 浏览:67
信息来源: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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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某企业办公在今年8月份重新装修办公用房,导致房屋原值增加,但是该单位林会计已在今年5月全额申报缴纳了本年的房产税。增加部分的房产税该怎么办,林会计为此犯难了:今年的申报期已经结束,已经无法申报,但如果今年不申报,该在什么时候把这笔税款补报呢?

  对此,南京市浦口地税局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解释,年度内该市纳税人房屋原值发生变化的,纳税申报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在房产税纳税申报期之前房屋原值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进行申报;

  ②对按规定分上下半年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房屋原值变化发生在不同申报期之间的,可在房屋原值发生变化后的下一个申报期时,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额进行申报;

  ③对房屋原值变化发生在年度申报结束之后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苏地税函(2007)70号上面的要求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所以,林会计可以在明年的1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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