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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一切白搭 “合买”房产也“单飞”
作者: 2009-10-09 17:09:38 浏览:72
信息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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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买”的房产“单飞”

  法院判决:产权证是证据具有公信力

  吴靖曾是某公司的中层,但前些时他所在的公司将他告上法庭称,吴2007年所购买的房子是其跟公司各占一半的份额,而吴靖却完全不同意这一说法。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该公司与吴靖争议的该套房产属于高档江景房,总面积120多平方米,总价达100多万元,吴靖表示,“我是该公司的员工,也是公司的股东,当时看中这套房因为价格比较高,便向公司借了一点钱,房产证是我一个人的名字,而且《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吴靖’‘私人房产’字样。”

  “这套房屋是公司与吴靖合伙买的。因为当时我们共同商议按揭购买,而按当时规定来看,办理按揭须以个人名义,于是,公司与吴靖商定了,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到了他的名下。可实际上,公司支付了所有的房屋首付款和购房定金。”法庭上,该公司说出理由讨要自己的份额,而代理人拿出了很多证据,包括作了公证的电话记录、财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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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该公司并没有出具两人的合买协议。对于这一点,公司的解释是,当时没有签订协议,想到有报表等很多证据完全足以证明。

  这个案件中,到底是如吴所说,他向公司借了一笔款项,还是如该公司所说的,是两个人合买这套房呢?产权证上是吴靖一个人的名字,而他所在的公司现在来争议这套房产,申诉理由的确显得很苍白。

  最后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套房产仍归吴靖个人所有。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梅勇律师分析认为:该公司虽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为购买该房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按照相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即是确认房屋所有权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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