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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宿舍楼电梯采购项目招标
作者: 2009-11-29 09:05:16 浏览: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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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

货物编号:S1、S2,N1,N2(注:S代表南部,N代表北部,下同;1代表小电梯,2代表大电梯)

货物名称:电梯

货物安装位置:更新原南北两处共4台

主要技术规格:载重量≥1150千克(2台),≥1350千克(2台);速度≥1.75米/秒

数量:4台

招标范围:包括招标货物的设计、制造、供应、包装、运输、保管维护、开工手续、安装、调试、验收、保修、维修保养、培训,拆除旧电梯、旧电梯注销手续,门口防护、土建改造、装修恢复,新增电梯的井道、机房、电梯厅、通道、门窗、机房空调等相关内容的建筑设计、材料供应及施工,各种保险(工程、货物、人员等)。详细的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

5.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可以是单个法人;也可以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要求由电梯制造商或代理商作为联合体的主办人)。

以下各项要求是作为衡量投标人是否合格的必要条件,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其投标将被拒绝。

5.1. 负责设计、制造本次招标设备的单位必须具备的合格条件:

5.1.1. 应具备法定部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营业范围包含本次招标设备要求的范围。

5.1.2. 制造商的注册实收资本不少于15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注:仅指总公司,对分公司无注册资本要求)。

5.1.3. 制造许可证:须具有中国法定政府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许可证上允许生产的产品应覆盖本次招标产品。

5.1.4. 近两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不良状态。

5.1.5. 如果该制造商具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电梯类特种设备安装及维修许可证(A级),且具有与本次招标相关工程方面的建筑设计及施工资格,则制造商就允许以单个法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否则,就需要与具有下述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维修保养单位及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5.1.6. 如果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包含本次招标设备要求的范围,分公司有总公司的有效授权,则可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本次投标,所有民事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

5.2. 如果代理商作为卖方代理制造商投标,代理商还须具备:

5.2.1. 应具备法定部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营业范围包含本次招标设备要求的范围。如果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包含本次招标设备要求的范围,分公司有总公司的有效授权,则可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本次投标,所有民事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

5.2.2. 注册实收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注:仅指总公司,对分公司无注册资本要求,但需要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如果低于该注册实收资本,则投标人须承诺一旦中标,则请合格的担保方提供合法的不可撤销的合同担保,担保方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2.3. 必须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委托书。

5.2.4. 制造商满足上述要求的合格条件。

5.2.5. 近两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不良状态。

5.2.6. 如果该代理商具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电梯类特种设备安装及维修许可证(A级),且具有与本次招标相关工程方面的建筑设计及施工资格,则制造商就允许以单个法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否则,就需要与具有下述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维修保养单位及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5.3. 负责设备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的合格条件:

5.3.1. 应具备法定部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营业范围包含本次招标设备要求的范围。

5.3.2. 注册实收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3.3. 安装单位应具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准许安装与本次招标产品相对应的安装资质证书,且为A级。

5.3.4.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不良状态。

5.3.5. 如果设备安装单位不是制造商,则必须有制造商针对该项目对该安装单位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作授权委托。

5.4. 负责设备维修保养的单位必须具备的合格条件:

5.4.1. 应具备法定部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营业范围包含本次招标设备要求的范围。

5.4.2. 注册实收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4.3. 维修保养单位应具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准许维修保养与本次招标产品相对应的维修资质证书,且为A级。

5.4.4.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不良状态。

5.4.5. 如果设备维修单位不是制造商,则必须有制造商针对该项目对该维修保养单位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作授权委托。

5.5. 负责建筑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的合格条件:

5.5.1. 应具备法定部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营业范围包含本次招标设备要求的范围。

5.5.2. 应具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其设计资质上允许设计的范围应涵盖本工程需要的等级。

5.5.3.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不良状态。

5.6. 负责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合格条件:

5.6.1. 应具备法定部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营业范围包含本次招标设备要求的范围。

5.6.2. 应具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资质,其建筑施工资质上允许施工的范围应涵盖本工程需要的等级。

5.6.3.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不良状态。

5.6.4.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5.7.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人,则须具备:

5.7.1. 对照上述5.1~5.6各条款的要求,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组成联合体中,如果其中一个成员的条件不合格,则该联合体组成的投标人则整体不合格,其投标将被拒绝。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7.2. 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5.7.3. 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需分别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5.8. 同一制造商不能同时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商参加本次投标;制造商不能独立参加投标又同时委托其它的代理商参加投标。针对同一招标产品,同一代理商不能同时代理不同制造商参加投标

5.9.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6.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资料:

6.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年检有效);

6.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3如为联合体投标需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复印件。

7.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09年11月27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节假日休息),每天上午9:00至下午4:00(北京时间)。

8.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708室)。

9.招标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600元(含图纸),如需电子文档表格,每套人民币5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若邮购,每套加收人民币100元。

10.现场踏勘时间:2009年12月1日上午9:00

11.投标时间:2009年12月18日下午1:30-2:00(北京时间)。

12.投标截止、开标时间:2009年12月18日下午2:00(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3.投标地点:北京化工大学科学会堂二层会议室投标、开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派代表(1-2人)出席开标仪式。

14.投标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15.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16. 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17.说明:投标人须对全部货物及服务进行投标,不得拆开投标。

注:本站招标、拟在建信息为企业单位免费自行发布,投标前请严格审查,谨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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