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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终止 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作者: 2009-12-24 09:59:24 浏览:69
信息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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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0年开始,岛城超过144平方米的非普通住房交易时要多缴税了。12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了二手房营业税征收细则。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则按差额征收;而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则免征营业税。业内人士分析,新的征免细则对岛城影响不大。  

  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指出,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自2010年1月1日起,去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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