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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损坏可动用“维修金”
作者: 2010-04-30 11:07:07 浏览:85
信息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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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规定》对维修金的使用、管理等作出系统而具体的规定。与此前相比,维修金的使用范围扩大。

  截至去年,合肥累计归集专项维修金近18亿元。《规定》出台前,虽然资金不少但却很少使用。之所以使用率低,主要是之前只有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等需要大修时业主才能申请使用,但居民小区遇到的更多是电梯损坏、下水道损坏等问题。

  此次新规扩大了使用范围: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其中,仅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就包括7类: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维修资金由谁来管也曾引争议。根据《规定》,维修资金由权属登记机构代收,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临时核算账户和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核实管辖区域内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户数和金额,并向市、县机构申请设置维修资金核算账户,市、县应将其管辖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明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此外,要动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专有部分占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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