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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走出电梯时,电梯突然发生下坠,76岁的江老太跌倒导致骨折。之后,江老太一纸诉状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电梯保养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1.6万余元。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此前一审判江老太获赔6.96万余元。
事件:
乘电梯七旬老太摔成骨折
江老太居住在罗湖区金山苑小区,她诉称,去年8月26日下午4点多,她乘坐小区电梯从7楼下到1楼时,电梯突然下坠约20公分,她的另一只脚被电梯绊住,跌倒受伤。随后她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有支气管扩张症并肺部感染、高血压等疾病。她为此住院27天,花费了4.6万余元的医疗费。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之后,江老太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电梯保养单位——某机电工程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6万余元。
对此,某机电工程公司曾在一审开庭时称,江老太摔伤是因为她自身年老体弱并且患有多种严重疾病,而且自身缺乏保护意识,且家人对其缺乏照顾。从技术角度上来讲,电梯也不可能下坠20公分还继续正常运行,只要下坠超过1.5公分,就会停止直到维修人员对其进行修理后才能继续运行。
而物业管理公司则称,他们已经委托某机电工程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还在电梯上张贴了安全提示和乘梯须知,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江老太除了摔伤骨折外,本身还身患多种疾病,住院的治疗费用不应该全部由该公司承担。
一审:
法院判赔6.96万余元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住户等证人出具了证词,证明电梯下坠导致江老太摔伤的事;某机电工程公司的故障修理报告书也确认,涉案电梯存在井道磁球移位,有时平层不准确的事实。某机电工程公司作为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应对江老太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该电梯的物业管理单位,负有保障电梯安全使用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鉴于江老太医疗费的支出不是完全治疗该事故造成损害的费用,法院酌定被告方只需承担60%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
法院遂判处某机电工程公司应赔偿江老太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96万余元,物业管理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
物业公司称原告应负一定责任
对该判决不服,某机电工程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他们除坚持其一审时的答辩意见外,还认为江老太摔倒后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他们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以便保存当时的电梯监控录像。该公司已经尽到了电梯保养维修职责,不应对江老太的摔伤负责。
物业管理公司方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其代理人在昨日庭上确认,该小区的电梯确实出现平层不准确的情况,但江老太在电梯下坠的情况下,没有呆在电梯里等待救援,却自行走出电梯,导致摔伤,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江老太的家属则称,当时江老太一只脚已经跨出电梯时发生了下坠,因此才会跌倒,根本无法在电梯内等待援助。作为家属,本来也没有想过打官司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没有及时保存录像资料,这也合乎常理。江老太虽然一些疾病是原来就有的,可出事前并没有发作,是跌倒后受伤引发的并发症,理应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