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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电梯安全办法征意见 电梯使用15年应报废
作者: 2010-11-01 09:57:30 浏览:76
信息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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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征求社会建议。据《办法(征求意见稿)》,七层及以上应当设置电梯,十二层以上的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少于两台。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另外,住宅电梯需维修,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须同意。

  七层以上应设电梯

  据《办法(征求意见稿)》,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电梯:七层及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七至十一层的每单元可以设置一台电梯;十二层以上的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少于两台,其中,十二至十四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当采用联系廊或者屋顶联通方式。每个单元的电梯至少有一台具备运送童车、轮椅、家具、手把可拆卸的担架的功能。

  值班电话24小时接听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实施现场救援。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记者了解到,目前青岛市登记的电梯数量有9700台,使用超过十年以上的有350台,使用十五年以上的有200台。其中居民使用的电梯数总共有4000部,占总数的40%。而且现在电梯数还在以每年12%-15%的速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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