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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8岁的唐小姐还没有找到如意郎君,对于另一半的要求,她毫不隐晦地表示“希望对方有车有房”,不仅如此,她还反对男方做婚前财产公证,希望婚后可以两人共有财产,“那会让我很踏实,至少说明他在意我。”
《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女性专家苏芩认为:“如果这条法规实施,也必须跟婚姻过错方的赔偿机制结合起来。具体离婚问题上,应该参考婚龄、离婚原因、家庭责任贡献等多方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