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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群体性上访也越来越突出。有的地方持刀、持械、持爆炸物,使用暴力抵制房屋拆迁。还有的地方利用黑社会势力将农民置于死地,个别人命案震动中央。
问题一: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房地产开发商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在法律上已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一女二嫁”的现象。
问题二: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因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不能协商一致或补偿款不到位,农民不肯交地。无奈之下,房地产开发商自行组织强制交地,政府派出了相关人员支持房地产开发商无法可依的强制交地行为。
问题三: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开发商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
问题四: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属房屋性质的许多牛棚、羊圈以及大批牛、大群羊的补偿和安置缺乏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商无法接受拆迁房屋还需要收购大批牛、羊的现实。
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均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来调整拆迁项目,一旦遇到交地与房屋拆迁混合时,出现的许多问题束手无策。于是,有的地方政府派出了防暴警察强行将土地铲平,将房屋拆除,其效果显然无法取信于民。
对此,笔者认为,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应当适用土地法规,而不应当适用房屋拆迁法规。
理由一:土地性质不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征地中房屋所占的土地所有权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通常称集体土地。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所占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通常称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