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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27日,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按照《条例》,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百分之三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后,当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购房人可直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维修,或者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决定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能满足维修需要时,不足部分开发企业应当予以补足。
针对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房人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问题,《条例》设立了售前公示告知制度,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小区业主关于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设施、场所物权归属的约定,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
此外,条例还对小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水电气热等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划分、开发企业囤积房源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