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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中专生小志经学校安排到大连市一家机电设备公司实习。其间,小志跟随带他实习的师傅谭某到一建筑工地的2号楼维修电梯。2号楼的一、三单元都是12层高,二单元是14层高,电梯机房都在楼顶。因一单元的电梯通道打不开,谭某带小志来到二单元楼顶,并率先跳到一单元楼顶,后小志也从14楼跳向12楼,结果摔成伤残。日前,小志所在学校及实习单位被判对小志进行赔偿。
2007年9月,小志到大连一中专学校电梯安装与维修专业学习。2008年8月26日,学校安排小志到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实习,该公司指派谭某带小志实习。
同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小志跟着师傅谭某来到开发区一建筑工地的2号楼维修电梯。2号楼是高层楼房,一、三单元都是12层高,二单元是14层高,各单元的电梯机房都位于楼顶。在修一单元电梯时,谭某发现该单元电梯通道的门打不开,他就带小志来到二单元14楼楼顶。
谭某告诉小志,他们要从二单元的14楼楼顶跳到一单元的12楼楼顶去修电梯。之后,谭某率先跳下。跳下去后,谭某感觉腿部和脚部有些不适,就告诉小志“先不要过来了”,然后独自到电梯机房工作。谁知,小志见师傅跳下后并无大碍,竟不顾谭某的劝告,也飞身跳了下来,结果摔在地上起不来了。
谭某听到小志呼救后和他人一起将小志送入大连市某医院。经诊断,小志双脚跟骨骨折,腰椎骨折。后小志住院治疗,直到2009年3月3日才出院。机电设备公司支付医疗费等9万余元,学校先后两次给付小志3万元。
因取钢板需二次手术,2009年12月18日,小志二次入院,至2010年1月29日出院。此后,小志将学校和实习单位起诉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22万元。
日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机电设备公司赔偿小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7万余元,被告学校赔偿小志8.5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