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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家用电梯影响公共安全最高可罚2万
作者: 2011-01-09 11:43:14 浏览:86
信息来源:中国安徽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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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省政府法制办制定了《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今日在其网站上公布。意见稿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在30分钟内到达所管理的电梯。

  此外,如果1年内安监部门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的,电梯不得运行。在处罚方面,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最高可被处2万元罚款。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须能随时与外界联系

  意见稿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许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这些包括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等。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包括每50台电梯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50台的,按50台计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能够在30分钟内到达所管理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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