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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升本市电梯使用管理水平和日常维护保养质量。《通知》明确提出,业主委托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业主共同决定直接委托专业维保单位提供管理的,业主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
无论是业主自身,还是物业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任何一方成为使用管理责任人,都要建立、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责任人应与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制造资格的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保证开展维护保养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责任人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对于使用时间较长(一般指使用12年以上)且上一年度(国际电梯网)定期检验时经复检方合格,或运行过程中故障较多的电梯,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提出相应评估意见。对于评估结论为“需要维修”、“需要改造”或“需要更新”的电梯,还需提交使用管理责任人审核确认。
使用管理责任人对电梯维保单位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委托市住建委和市质监局认可的安全鉴定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鉴定。电梯安全鉴定结论为“需要维修”、“需要改造”或“需要更新”的,相关机构除书面告知使用管理责任人外,还应同时上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入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