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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掉入电梯井受伤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7万多元
作者: 2011-09-09 11:58:28 浏览:95
信息来源:闽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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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龙岩新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小孩掉入电梯井的人身伤害案件进行审判,判决被告龙岩某物流有限公司、龙岩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市某娱乐城应共同赔偿原告史某医疗费、护理费等161907.51元;并共同赔偿原告史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2010年9月18日,史某和其姐姐史玉某乘坐新罗区某销售中心大楼的自动扶梯上到二楼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和某娱乐城扶梯平台边时,扶梯顶部平台与墙壁间有个较大的缝隙,且该缝隙周围未设围栏,缝隙上铺有一木板,史某站在该木板上,该木板脱落,史某掉入电梯井内受伤。史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龙岩市第一医院治疗,共住院35天,花去医疗费48935.23元。原告方认为,龙岩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流有限公司、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罗区某娱乐城等六被告因建筑设施缺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史某掉入电梯井内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史某医疗费、护理费7200元、伤残赔偿金等276424.23元。

    新罗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史某和其姐姐乘坐新罗区某销售中心大楼的自动扶梯到二楼扶梯平台时,因其站立的扶梯顶部平台与墙壁间铺盖的木板坠落而摔伤,作为所有人的被告某物流公司和管理人与使用人的被告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和某娱乐城虽预见到该缝隙有危险,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亦未设置围栏,仅用木板简易铺设,对此被告某物流公司、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某娱乐城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90%。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责任,亦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10%。其余三被告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其委托方向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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