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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确保每个电梯都有专人管理
作者: 2011-10-26 10:21:41 浏览: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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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获悉,我市刚刚下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为保障我市住宅电梯使用安全,今后,我市新建建筑的住宅电梯必须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才能上岗运行,所有住宅电梯必须具备24小时不间断服务,保证在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维保人员须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助。

  每一部住宅电梯都要专人管理

  今后,所有住宅电梯在正式向物业交接之前,须由房屋开发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在移交物业后,由物业公司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单位(含村、居委会)自建的住宅未委托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自行管理小区的,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必须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电梯无故障运行;保持与电梯维保和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通畅;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物业变更时,必须向业主委员会(或原委托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和电梯钥匙。

  维保全天值班困人半小时内施救

  使用单位应与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所委托的维保单位必须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持证作业人员,维保单位应设置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当接到电梯发生困人等故障的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助。电梯困人2小时以上即构成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维保单位应在维保合同生效后2日内,在所维保电梯的轿厢内张贴维保承诺标志。记录电梯发生的故障和维保情况,并将有关记录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变更维保单位时,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不得出现因变更维保单位导致在用电梯维保中断的情况。

  停电前7小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

  供电企业应做好住宅电梯供电保障工作,计划停电时应提前7日下达停电通知;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下达停电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接到停电通知后应提前公示,并在停电前按规定程序停止电梯运行。

  电梯使用单位要保证高层建筑群采用双回路供电。因电网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意外停电时,在恢复供电后,电梯使用单位应首先恢复电梯的供电,并对电梯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因意外原因造成电梯停电且不能立即恢复供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告知并配合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解救被困人员。

  住宅电梯安全性能一年一检

  电梯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电梯使用地所在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开工告知,并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检测制度,检验周期为一年。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用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对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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