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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先生、陆女士老夫妇去北京一家电器公司购买洗衣机时,因电梯发生故障,致使两人当场摔伤。两位老人将电器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常先生今年84岁,陆女士79岁。两位老人起诉称,2010年12月20日,他们到被告处购买洗衣机,两人乘坐滚动电梯从一楼到四楼,快到四楼时,突然电梯咯噔一下,猛地停住后又开始滚动,陆女士当场摔倒,又撞倒了常先生,两人往下滚动了好几级台阶,常先生叫工作人员关电梯,叫了好几声电梯才停了。陆女士当时四肢麻木,全身疼痛,脸部流血,送至医院后面部缝了11针。常先生左膝盖出现龙胆紫色印,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
常先生和陆女士夫妇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保姆咨询服务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近45000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承担鉴定费及后期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被告电器公司购物,电器公司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消费者安全购物,特别是对于老年或行动不便的消费者,应格外加以保护。原告在乘坐电梯中,电器公司未及时发现电梯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亦未设置相关人员照顾老年消费者,致使原告摔伤,电器公司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原告此次所受到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电器公司赔偿陆女士医疗费2857.19元、羽绒服损失费300元;赔偿常先生和陆女士交通费26元、咨询费300元、护理费11400元(已付10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