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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即将实施,市民的新旧房子都需要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一笔“养老钱”。昨日,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发布了《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解释》,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交存范围进行了明确。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部分,按照建筑面积计算,配备电梯的房屋的交存标准为133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的交存标准为51元/平方米。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部分,对2012年2月29日以前已经通过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2012年2月29日以前已经挂牌公示交易的存量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在2012年3月1日以后办理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和挂牌公示交易的存量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政策解释》特别强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是交给政府的,更不是交给资金管理机构的。一旦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需要维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资金进行维修。同时,《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