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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电梯带病运行 电梯安全运行不可少
作者: 2012-08-02 09:40:21 浏览:97
信息来源:国际电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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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了解到,目前宁波正在使用的电梯中,服役15年以上的有40多部,10年以上的有300多部。其中,15年以上的主要为住宅电梯,除了白云山庄的4部,都分布在江东的华侨城和江北的繁景花园、槐树公寓等3个小区。

记者随后赶到位于中兴路的华侨城小区一期。该小区于1996年交付使用,有一幢小高层配有9部电梯,还有两幢高层各配有3部电梯。这15部电梯,使用年限已达16年。在一幢名为“明珠阁”的高层中,一部电梯恰好出了故障,正在维修中。维修人员说,这些电梯经常会出一些小毛病。多位业主也证实,电梯出现故障是常有的事,他们都习惯了,一般都是物业找人简单维修一下。记者问他们,是否愿意凑钱更换电梯或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多表示,没有做好这样的心理准备。“换电梯的费用应该是开发商、物业和政府部门解决。”一名张姓业主说。事实上,北京、上海、青岛、沈阳、武汉、苏州……几乎所有大中型城市都存在着老电梯带病运行甚至停摆的问题。根据国家规定,高层住宅设计使用年限是70年,而住宅电梯使用15年以上就会严重老化。在一个住宅使用周期内,每部电梯要更换4次左右,维修资金存在很大缺口。可以预料,未来5到10年,随着越来越多的电梯老化,老电梯的维护与更换难题也将普遍化,宁波也不例外。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电梯各项事宜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六十四条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为一般事故;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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