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作者: 2008-08-21 10:24:23 浏览:189次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曳引机的型式试验,统一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方法与型式试验报告书格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的驱动主机,可用于有齿传动或无齿传动、交流或直流以及永磁同步电机驱动的曳引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 开展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以及上述电梯的设计与制造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本细则附件《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方法》(附件2,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方法》)中项目编号的右上角标有“△”的条款,为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对GB7588-1995变化较大的内容,适用该标准电梯曳引机的型式试验,从GB7588-2003强制实施日2005年1月1日(含)起全部强制执行这些条款,在此之前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或部分执行。
第五条 同一型号系列的曳引机,按最大适用参数(最大额定输出转矩和最大额定速度)试验后即可覆盖其以下的参数规格。申请方在申请时应列明所有被覆盖的参数规格,而且本细则附件1《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也应完全包括所有被覆盖的参数规格。所谓同一型号系列是指:曳引机的整体结构型式相同,减速箱的型式和中心距相同,电动机及制动器结构和型式相同。
如果申请方没有指明曳引悬挂比,所有参数按1:1曳引悬挂方式试验并出具报告。在具体使用时如果变为2:1悬挂,则电梯额定速度和额定载荷分别为1:1悬挂时的二分之一和两倍。
第六条 在正式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型式试验资料》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为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装配调试完毕、能够正常运行的曳引机及其随机附件一套(含运行所需的润滑油)作为型式试验样品,并且应当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申请单位的自检。对变频器有特殊要求的变频驱动曳引机以及其运行要依靠专用控制器控制的曳引机,申请方根据需要还应提供配套的变频器和控制器(一套)。
第八条 电梯曳引机进行型式试验的前提,实施型式试验的条件、地点、程序与合格判定规则,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执行。
第九条 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必须按照本细则附件《型式试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应当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的电梯曳引机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附件3)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
注:本站招标、拟在建信息为企业单位免费自行发布,投标前请严格审查,谨慎交易!
声明: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如有侵犯他人声誉、版权或著作权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请来电或来函告之,我们将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