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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将对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南四湖(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东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将纳入湖泊保护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水产养殖、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活动。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湖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水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湖泊渔业功能区,严格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捕捞限额等制度,建立湖泊人工增殖放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和修复湖泊渔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