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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正式公布
作者: 国际电梯网 2013-03-27 10:51:19 浏览:137
信息来源:国际电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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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3月1日举行的银川市第十四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上,研究通过了《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一部结合银川市实际,明确“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细则。该《办法》已于昨日正式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不仅依据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更包含《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内容。旧城改造工程已实施多日,在具体工作执行中,特别是征收补偿标准,其实也在按照该《办法》执行。在该《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征收补偿细则,增加了一些在征收补偿中涉及到的细节,因此备受关注。
      据了解,《办法》的制定综合了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土地储备,以及三区政府的意见。与旧城改造《实施意见》相比,《办法》中的内容更加详尽,涉及的房屋种类也愈加完善,从很大的程度上进一步规范了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事实上,在《办法》颁布前执行的标准,与该《办法》内容也是一致的。
  如果要通俗地解释两者之间的关系,《实施意见》是纲领,《办法》是细则,更具操作性。记者注意到,尽管《办法》的内容更为细致,但并不包含一些《实施意见》中的内容。比如,在《实施意见》指出,“置换后的房屋不受5年内上市交易的限制。”,但在《办法》中并没有涉及。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按照《实施意见》中的内容执行。
  记者了解到,出台《办法》更是为了促进房屋征收的公平公正。众所周知,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涉及多个县区,因此会出现隔一条河两个开发商的状况,这便会产生补偿标准不一致的状况。因此,为了保证市民的利益,《办法》规范了征收的标准。


《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银政办发﹝2013﹞42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
   为推进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解决旧城区交通拥堵和老旧小区市政设施不配套、居住环境差等问题,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实施意见》(银党发[2013]11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现公布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计算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含办公)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实行货币补偿。
   3.用于社会保障的租赁居住房屋(直管公房、廉租房、公共租赁用房、区市国资委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产权管理单位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超出实施单位与产权管理单位协议面积之外部分,由承租人购买。
   4.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门房、车棚等)不作产权调换。
   5.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及承租人等以房产证、租赁证登记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等)为准。
   (二)征收补偿计算方式
   1.货币补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助+奖励。
   2.产权调换:实施单位提供安置房屋互相结算差价,或以面积比率方式置换。
   (三)征收补偿标准1.住宅用房(私房)(1)货币补偿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
   补助: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
   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2)产权调换
   ①被征收人可选择以面积比率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A.选择原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返还,返还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无偿补至50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超出应当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B.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5返还,返还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无偿补至50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超出应当安置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3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多层成本价2800元/平方米、小高层成本价3200元/平方米、高层成本价3600元/平方米)
   ②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价有偿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A.选择在原地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B.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和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③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3)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房屋所在地当年(或上一年)限价商品房均价的,按照不低于房屋所在地限价商品房均价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2.直管公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25%,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安置,超出比例面积可以政府公布的限价房价格购买。对符合房改政策的,置换后按现行房改政策参加房改。
   直管公房住户自愿放弃租赁权的,按照每户每平方米1000元~1500元补偿,不再安置。
   3.营业房(含办公)
   (1)货币补偿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
   补助: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
   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2)产权调换
   ①被征收人可选择以面积比率方式产权调换
   A.选择原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返还,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B.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返还,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②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价有偿方式产权调换
   A、选择在原地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B、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和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③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4.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
   补助: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
   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5.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门房、车棚等)
   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土地属划拨性质的,按建安成本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过渡方式和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
   实行期房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承租人)自行过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按月计发。
   自被征收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为过渡期。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安置小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其超过规定期限部分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7‰×停产停业期限(月)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
   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四、搬迁费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费低于750元的,按750元计发。
   (二)征收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费:
   1.用于办公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
   2.用于商服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
   3.用于生产加工的,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确定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五、电话、有线电视、磁卡水表、磁卡电表等的补偿
   对被征收人或承租人补偿,电话每部95元、有线电视每部320元,磁卡水表每部162元,磁卡电表每部280元(产权属供电局的补偿供电局)。
  六、本办法未涉及情况,由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七、本办法仅适用于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完成后自动失效。
   八、注解
   多层:指室外地面起总体层高6层(含6层)以下建筑物;小高层:指室外地面起总体层高7层(含7层)至12层(含12层)建筑物;高层:指室外地面起总体层高13层(含13层)以上建筑物。
   原地安置:指在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安置,或在安置房屋评估均价相近的区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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