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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山东省第一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的专门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否则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根据条例,制造单位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制造的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导致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交付使用,及时通知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
山东明确,违反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