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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交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初审。条例对秦岭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了规定,同时严格规范保护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行为。
限制开发区内 禁止房地产开发
条例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规定在禁止开发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禁止非当地居民违法购置宅基地修建房屋和购买房屋。适度开发区内,应当控制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秦岭矿泉水 禁止随意开采
条例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立排污口,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培训中心、乡村旅游等,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经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西安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禁止以探代采、超出许可范围开采行为。
景区应优先选择清洁能源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旅游建筑和设施,不得进行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集中区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景区、景点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环保能源车辆,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违规审批项目或被追刑责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应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上述其中一种情形,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