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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钉子户”状告规划局
作者: 国际电梯网 2013-05-08 08:41:37 浏览:96
信息来源:国际电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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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大学为住宅区的教职工房改房申请修建电梯,方案获大多数业主同意,但低层住户认为加建电梯会影响通风采光。在没有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规划局开出规划许可证,住在低层的教师认为此举侵犯了他们的合法利益,将规划局告上法院,昨日该案在越秀法院开庭。
  加建电梯没开听证会
  2012年4月,广州大学向广州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请求许可为该校教职工位于白云区桂花路的3栋住宅楼增设电梯。广州市规划局依照申请在住宅楼附近张贴批前公示。但包括广州大学教师姚女士在内的部分业主提出异议,就增设电梯会影响低层住户的通风、采光等提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会,但未能如愿。
  姚女士和另外两名低层的住户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3条、第95条等规定,旧楼新建电梯,属于对全体业主公共空间的利用,不仅须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还应就具体的加装方案、损失补偿、消防与结构安全等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后,方可申请电梯加装的行政许可,广州规划局没有举行听证会便批准增设电梯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利益。在行政复议依然无果后,他们将广州市规划局告上越秀法院,请求撤销其作出的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获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昨日上午,广州市规划局答辩称,广州大学为三栋住宅楼申请加建电梯,每栋楼有36户,三栋楼各有28户提交了书面同意意见,也就是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加建电梯。电梯是建筑主体的附属物,加建电梯是对建筑的局部改建,而不是原告所称“新建”,根据《物权法》第76条和2012年7月1日实施的《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三条规定,增设电梯应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同意加建电梯的业主人数符合该条规定,并且送审的设计方案对周边建筑的通风、采光、环境等无直接影响,并没有损害原告的相关利益,因此没有召开听证会,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并无过错。
  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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