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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和“修缮”在纳税上有区别
作者: 国际电梯网 2013-06-04 08:52:34 浏览:88
信息来源:国际电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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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专业设备维修公司从事各种机器机械、设备、工具、电梯等修理和维护业务。2012年,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该公司将电梯的保养和维修收入全部并入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税务人员指出电梯的保养和维修与其他设备修理在税法上隶属于两个不同的税种,虽然同样具有“修”的性质,但电梯的保养和维修属于特例,税法上单独将其列入营业税征收范围,按“建筑业—修缮”缴纳3%的营业税。
  税法分析:“修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解释为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修缮”在营业税中解释为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对动产还是不动产进行维护和修理。国税函(1998)390号文件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护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该专业设备维修公司从事的显然属于国税函(1998)390号文件规定的第二种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税务人员要求企业重新划分增值税应税收入和营业税应税收入,补征电梯维护修理收入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和滞纳金。对误缴增值税的行为到国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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