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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评估房屋最高罚20万元
作者: 2013-08-31 16:31:19 浏览: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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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该《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规定》明确,在确定估价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其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估价机构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对估价机构的确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估价机构确定过程中,可以邀请区县监察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受托估价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规定》还明确,估价机构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估价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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