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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电梯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垫付费用救治伤亡者
作者: 2013-10-28 09:27:39 浏览: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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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属于特种设备,近年来关于电梯发生故障导致出现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正在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中,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善后责任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近年来关于电梯发生故障导致出现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进行审议的《深 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善后责任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 员,并垫付相关费用

草案还规定,一旦电梯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需报废而使用单位拒绝履行报废义务时,监管部门将亲自动手组织消除安全隐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埋单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在草案 做报告时表示,此次审议的草案是修改的第二稿。在《草案修改一稿》第十六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首先 承担救治和善后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有单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善后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应当明确列举包括的内容。

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 在词义上是指妥善料理和解决事故、事件发生后的问题,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若作为法律上设定的责任,确实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草案修 改二稿》建议删除善后责任的表述,采用较为直接明确的表述,修改为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 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草案修改一稿》第七十条规定,使用单位拒不停止使用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具体消除隐患的方式不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强制报废、查封等。

经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但是,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使用单位不履行强制报废义务、拒不停止使用报废特种设备、不主动消除可能 的安全隐患的情形。而上位法并无进一步解决相关问题的规定,可能会产生人身财产损失的严重隐患,又必须予以有效消除和解决。

周荣生说,本着特区立法既遵守法律的基本原 则,又敢于和善于试验、创新、突破的精神,在不逾越立法权限的前提下,《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九条建议调整为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人身伤 害危险,使用单位拒不履行报废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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