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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擅自向他人购买假证被查获。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涉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假证予以没收。
今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负责管理阜宁县阜城镇某建筑工地人货升降电梯,因电梯操作工需持证上岗,遂与天津市的陈某(另案处理)联系,提供了杨某等10 名操作工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购买了杨某等10人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8月10日上午,因该工地人货升降电梯 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致被告人张某购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事被查获。经查验,上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均为假证。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