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 |
廉租房与公租房实行“两房”并轨运行后,如何制定租金标准?城镇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如何定价才合理?近日,省发改委、住建厅发布《进一步加强城镇保 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廉租房、公租房的销售,按照“先租后售”政策实施,租金、售价全省统一,分级管理。
同时发布了《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廉租房租金标准要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相适应;公租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的70%;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城镇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中。
公租房租金
不得高于同类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规定》要求,今后廉租房与公租房实行“两房”并轨运行后,制定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原则和相关要求确定。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州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主管部门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各地租金标准核定情况报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 布。
其中,廉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政府主导建 设的公租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区域或同类别普通商 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不高于10%的浮动。
公租房租金标准可根据基准价格,适当考虑楼层、朝向、装修差价。对于同一幢建筑有多个单元的,其楼层、朝向、装修标准相同,租金也应相同。
此外,廉租房与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可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分档核定,也可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实行先收后返的优惠政策。
保障房售价
不得低于成本价 利润不超过5%
《规定》指出,城镇保障性住房销售主要包括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符合“先租后售”有关规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 住房。其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一并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价格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 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利润方面,经适房按不超过3%计算;限价商品房按不超过5%计算;企业或单位自建属棚户区改造住房销售给所属职 工的不得盈利,利润率为零;企业或单位将土地交由开发经营企业开发建设属棚户区改造的住房,销售给本企业或单位职工的利润率按不超过3%计算;政府主导建 设的廉租房、公租房销售价格不得赢利;政府与企业共建的廉租房、公租房的销售价格,政府投资的部分不得赢利,企业投资的部分利润率按不超过2%计算;企业 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廉租房、公租房的销售价格利润率按不超过2%计算。
此外,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由开发单位分摊的各种费用均不得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中。
价格透明
租金和售价应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城镇保障房销售时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当 地价格、住建主管部门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标准文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购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城镇保障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一经批 准公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价格主管部门对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单位如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价格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此规定将试行一年。
≤70%
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租金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区域或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5%
保障房销售利润,经适房按不超过3%计算;限价商品房按不超过5%计算
相关新闻
公租房“先租后售”
《通知》要求,云南省廉租房、公租房的销售将按照“先租后售”的政策实施销售。范围包括“在足额安排租金收入、配套商业设施收入和土地出让总收入的 5%、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全部收入以及当地财政可投入的资金收入后,偿还当期融资建设资金本息仍确有困难的、不能实现自身资 金平衡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能够实现自身资金平衡的项目不得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