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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坐电梯购物摔倒 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2014-03-29 09:09:30 浏览:45
信息来源:苍梧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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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某在超市购物、乘坐电梯时,由于电梯较陡,导致前一位乘客摔倒撞倒了顾某,造成顾某骨折并入院治疗。顾某要求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协商不成,顾某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近日,连云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权损害赔偿案件。

  日前,家住连云区的顾某前往某大型超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在乘坐超市内的手扶电梯时,因电梯较窄,造成顾某前面的乘客不小心摔倒,进而将顾某撞倒,致使顾某摔伤,造成骨折并住院治疗。顾某要求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超市方面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不成,于是,顾某将超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费用。

  在本案中,超市因经营需要向顾客提供自动扶梯,顾某因到超市购物乘坐自动手扶梯,双方之间形成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超市提供的电梯较陡致使顾某前面的顾客摔倒,撞倒顾某,超市作为经营者,依法应对顾某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连云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超市赔偿顾某各项损失共计1178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超市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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