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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蒋琳莉报道:姚女士乘坐超市电梯时,因电梯发生抖动滑倒摔成伤残,她状告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佳),索赔84718.36元。深圳市龙岗法院一审判决新一佳赔偿姚女士80179.47元。新一佳不服上诉,此案11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今年56岁的姚女士上诉称,2013年8月25日,她和两个女儿一起到新一佳超市购物,刚踏上超市的扶手电梯,电梯就发生抖动,而且阶梯表面湿滑,导致她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姚女士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姚女士遂将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84718.36元。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新一佳未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电梯平稳、安全运行,又未合理调配人员进行安保,导致姚女士在乘坐商场电梯时因电梯抖动而摔倒受伤,事发后新一佳员工没有积极协助救治姚女士,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姚女士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姚女士对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姚女士人身损害赔偿款80179.47元。
一审判决后,新一佳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新一佳向姚女士支付各种损失40089.74元,并明确划分责任比例。新一佳方面上诉认为,姚女士当时承认自己是站在两个女儿中间,姚女士和她的家人都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而且姚女士事发后没有立即向商场员工求助,而是短暂休息后自行送医治疗。法院以没有积极协助救治为由认定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道理。此外,新一佳还对相关的护理费和医疗费数额表示了异议。
昨日开庭时,双方对于案件的事实都没有异议,仅对赔偿数额和责任比例问题有争辩。姚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蒋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