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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曹伯回忆,2012年12月8日下午1时30分,他打算乘坐电梯,当时清洁工把垃圾桶横放在正对电梯门口的左手边,他需要绕过垃圾桶进电梯。但人还没有进去,电梯门就关了。他怕被电梯门夹伤,就退了一步,因水桶与垃圾桶碰撞就摔倒了。事发后,曹伯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伯靠双拐走路,行动不便,事发时曹伯的行为更是增加发生意外的危险性,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物业公司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曹伯受伤的次要原因,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赔偿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