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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意在制度改革 对之不必谈虎色变
作者: 2015-03-26 16:50:22 浏览:61
信息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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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房地产税推进的现实情况来看,2003年开始的物业税“空转”和2011年上海、重庆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并没有实质性进展。除了法律基础和配套制度不完备,某些声音将其归咎于利益集团的博弈。

  目前,我国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制度来自于1986年的《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1988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问题在于,前者的免税范围包括了集体或个人一切用于居住使用的住房,导致该税种在调节住房市场和收入分配上是无效的。从横向来看,日本历史上房地产泡沫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打击,中国必须引以为鉴,提前进行制度改革,以免重蹈覆辙。

  按照国际经验,房地产税收收入一般用于提高公众福利的公共服务领域。成功者如新加坡政府,除了以房地产税来调节居住面积和抑制投机外,注重的是照顾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这为中国下一步开征房地产税提供了良好的参照。在保障房供给到位的同时,提供适量空置房,以截断税负转嫁影响。

  对于地方财政而言,房地产税有利于理顺税收征管体系,改变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但前提是各地方辖区需要依据各自不同的情况,配备相应的房地产评估和税收征管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征房地产税也是倒逼地方行政体系完善的一种有效手段。

  从整个财税体系看,开征属于直接税的房地产税有利于提高我国税收体系中直接税的比重。由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调节社会收入结构的目的可以更好地得到实现。

  房地产税这项基于土地和房产的税收,对应的是地方政府提供学校、道路、桥梁、社区基础设施、警察、消防服务等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共产品。这项税种的开征将影响千千万万普通百姓的生活。视房地产税征收为“反腐利器”的看法有失偏颇,甚至过于狭隘。税收法定原则下,邀请各利益方参与到制定规则的圆桌会议来,并不是单纯为了收拾“大老虎”,也不是为了打压某些既得利益行业,更多的是国家体系内完善税制和细化调节手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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