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电梯侵犯你的权利了吗?
作者: 2015-04-08 10:37:39 浏览:80
信息来源:正北方网
[打印]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凡是购买了商品房的朋友们,想想你乘坐的电梯有广告吗?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在广告宣传时征求你的同意了吗?你收到你应得的利益了吗?

  在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是很清楚他们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只是在法律中“民不告,官不究”的规定,让他们怀着侥幸的心理浑水摸鱼罢了。

  小区的公共利益你又知道多少呢?常见的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等等。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目前大多是物业代为管理,但代管方需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注:本站招标、拟在建信息为企业单位免费自行发布,投标前请严格审查,谨慎交易!
声明: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如有侵犯他人声誉、版权或著作权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请来电或来函告之,我们将予以更正。
  • 上周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