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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大厅变酒店大堂 业主上诉终得家园
作者: 2015-05-05 10:58:56 浏览: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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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们起诉称,他们居住的庄吉大厦(汉森世家)小区开发商是温州庄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吉置业)。2012年6月,业主们发现,小区公共场所3号楼一楼电梯大厅365.12平方米被出租给平阳喜喜喜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喜酒店),而三喜酒店还将电梯大厅进行装修,作为酒店大堂使用,导致小区3号楼业主无法从一楼电梯大厅主入口出入,只能绕到次入口进出。业主们说,这一切庄吉置业都未经业主同意。

  业主们还说,他们向所在小区业委会多次投诉,也曾向房开、酒店以及平阳县住建局投诉,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他们认为,房开和酒店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酒店需立即停止非法侵占电梯大厅并恢复原状,还应承担侵占造成的租金损失。

  法庭上,庄吉置业辩称,其并未将大堂出租给三喜酒店,三喜酒店将电梯大厅装修成大堂使用与其无关。庄吉置业还表示,其和小区3号楼业主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过一份协议,业主同意将公共电梯大厅对外出租,并领取租金。因此,庄吉置业并不存在侵权。为此,庄吉置业向法院提交了3号楼业主与其签订的协议书作为证据。

  三喜酒店则称,其是向庄吉置业承租现有酒店的全部房屋,电梯大厅不可能没有出租。并且,酒店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三年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庄吉置业,业主也应向庄吉置业要求拿回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的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公共电梯大厅物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未经业主同意不得侵占。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协议里并未明确3号楼一楼电梯大厅的租赁事宜,业主和三喜酒店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租赁协议涉及该电梯大厅的租赁。故无法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所租赁的房屋包含3号楼一楼电梯大厅的事实。因此,认为庄吉置业出租庄吉大厦3号楼一楼电梯大厅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而三喜酒店未经业主同意将属业主共有的公共电梯大厅装修为酒店大堂使用,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现业主要求三喜酒店停止侵占、恢复原状、返还业主使用、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损失可按双方曾协商过的年租金计算,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到恢复之日止,第一年租金255755元,以后每年按6%递增。至于业主要求庄吉置业共同承担上述侵权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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