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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作者: 2008-11-17 11:06:01 浏览: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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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本市新建、扩建和改造的电梯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质监站综合监督科(以下简称综合科)负责全市电梯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电梯安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市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电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电梯工程不得擅自施工。在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办理后,综合科应及时确定监督人员,针对工程情况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并书面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第六条 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应按照其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承揽施工业务;无资质企业不得从事电梯工程施工业务。
  
  第七条 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施工,并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工程资料应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工程施工中,应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要求,接受监督人员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综合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影响电梯工程结构、运行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的质量进行抽查。

  第九条 综合科在监督电梯安装工程验收时,应当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电梯工程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进行配置和施工;2、电梯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要求;3、监理、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了电梯工程质量评价报告;4、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参建单位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组织、人员、程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重要部位施工记录及工程、竣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6、需要检查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电梯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对电梯工程进行专业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综合科对验收进行监督。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经验收监督确认电梯安装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应重新组织验收;电梯工程未验收通过之前,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自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到综合科办理电梯工程验收监督意见单。该意见单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建质字〔2006〕7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质监站、市站各监督科: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将《武汉市电梯安装工程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武建质字[1996]16号)修定为《武汉市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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