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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1月10日公布《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办法经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制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办法提出,电梯改造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改造非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的,应当在改造完成后三十日内将电梯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相应的产品铭牌,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后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电梯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办法提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有多个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的单位;不能协商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