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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医院电梯口摔伤致残 医院被判赔八万余元
作者: 2017-02-03 14:47:50 浏览: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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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诉称,2016年5月31日凌晨,他带女儿到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看病,在医院住院部电梯口,不慎踩到地面的呕吐物致摔伤。

  因为女儿身体不舒服,巢湖市民李先生带着女儿去医院看病,然而,在医院电梯口李先生滑倒摔骨折,造成了伤残。导致李先生摔伤的是电梯口地面上的一摊呕吐物。为了讨一个说法,李先生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李先生诉称,2016年5月31日凌晨,他带女儿到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看病,在医院住院部电梯口,不慎踩到地面的呕吐物致摔伤。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2016年10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先生所受的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李先生认为,他的受伤完全是由于医院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2万余元。

  巢湖市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服务单位,除了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应保障医疗场所清洁安全,负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李先生在带小孩去就医时,因电梯口地面有呕吐物,致滑倒受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依法应负有赔偿责任。李先生作为成年人,未能谨慎注意,且右腿曾受伤有后遗症行走不稳,自身也有过错,自担30%损失。据此,法院判决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赔偿李先生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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