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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加装电梯获批准 一小区反对状告规划部门败诉
作者: 2017-02-14 14:36:46 浏览: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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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二审认为,在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增设电梯工程影响小区消防安全及通行等小区业主共同重大利益的前提下,原广州市规划局不要求申请人取得小区全体业主“双过半同意”并无不当。

  旧楼加装电梯小区引发一业主反对

  2013年6月17日,广州市永福路42号之一住宅楼胡某某,广州市永福路42号之二住宅楼关某某等业主共同向原广州市规划局申请住宅楼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他们提供了业主授权委托书、业主走访同意统计表、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原广州市规划局越秀分局提出了申请,该局审查后出具了规划方面的修改及办理意见,并原则同意。

  由于扩建电梯涉及利害相关人利益,依照规定需进行批前公示。2013年8月15日,广州市规划局越秀分局将上述建设工程的情况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期10天。

  期间,因收到张某某等反馈意见反映工程影响消防通道等情况,2013年11月21日,广州市规划局越秀分局向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发出征询意见函,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后复函称:小区消防通道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2014年2月26日,胡某某、关某某等业主重新提交了建筑设计方案,再次向广州市规划局越秀分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咨询服务。该局审查后于次月原则同意扩建10层电梯间工程。广州市规划局越秀分局后按规定将上述建设工程情况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期10天。然而,公示期间,该局又收到反馈意见,继续反映该扩建电梯间工程影响小区消防通道及出入通行,反对在永福路之一、之二北侧扩建电梯间。

  2014年4月29日,胡某某、关某某作为广州市永福路之一、之二申请加装电梯业主代表,向原广州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局经核对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未接纳反馈的反对意见,于次月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上述许可证进行了批后公示。

  住在永福路之二某房的业主李某对许可证不服,以增设电梯的申请人没有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增设电梯没有取得小区全体业主“双过半同意”等为由,将承接原广州市规划局职权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告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审判决广州市国规委撤销许可证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的规定,本案被告并未提供其处理涉案许可申请时申请人有无“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即被告在核发涉案许可证过程中并未审核涉案工程所使用土地的状况,不符合上述法律中“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规定。《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从上述办法可看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有关城市规划等规范的要求,并未明确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被告核发的涉案许可证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在判决生效日起60日内须重新对胡某某、关某某2014年4月29日的申请作出处理。

  判后,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胡某某、关某某均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加装电梯许可证核发有效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业主的房地产权证是其依据物权法规定对其专有部分以外的小区其他公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凭证,即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广铁中院指出,关于案涉增设电梯工程已“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事实清楚,各方均无异议。但因工程越出建筑物专有部分“红线”、有限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导致小区出入口变窄,属于有关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但该事项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判断。

  广铁中院称,在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因公示期间收到周边利害关系人反馈称该工程影响小区消防通道和出入通行,原广州市规划局已向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发函征询意见,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复函对小区内消防通道的技术标准进行了说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规划许可后该小区通行道路仍有至少5.9米的宽度”,该道路状况不仅完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且明显不妨碍小区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在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增设电梯工程影响小区消防安全及通行等小区业主共同重大利益的前提下,原广州市规划局不认为该工程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不要求申请人取得小区全体业主“双过半同意”,并无不当。

  广铁中院认为,原广州市规划局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在审核过程中两次进行批前公示,并向公安消防部门征询专业意见,充分保障了周边利害关系人的相关利益和规划知情权,依法、合理地履行了规划许可审批职责,核发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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