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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 安装电梯不得变相分包转包
作者: 2017-04-11 10:16:43 浏览: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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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安全运行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给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昨日,记者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由省质监局起草,并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份80余条近万字的意见稿,详尽拟定了电梯生产单位、维保、使用人、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的职责。

  电梯安全拟纳入诚信档案

  意见稿拟定,实行电梯安全黑名单制度,建立电梯安全诚信信用档案,对电梯安全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并向社会曝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安装电梯不得变相分包转包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质量安全负责。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未明确使用单位不得投用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电梯运行安全负责。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出租、出借电梯(含出租、出借建筑物内的电梯),承租、承借方为使用单位;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管理者为使用单位。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为在用电梯配监控

  使用单位应当为在用乘客电梯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并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公园、影剧院、学校、幼儿园、医院、地下通道、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一个月以上。

  意见稿拟定了使用单位履行的12条职责,同时,对车站、机场、地铁、地下通道、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的工作有:宣传安全乘梯知识、鼓励文明乘梯行为;引导乘客有序乘梯;帮扶老、幼、孕、残人员安全乘梯;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不良行为。

  电梯每年一次定期检验

  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反馈。

  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乘电梯远离5种行为

  电梯乘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市区电梯困人半小时内救援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11项项目职责。其中拟定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固定电话。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保人员应当及时实施救援。接到救援信息后,市区内30分钟内、其他地区l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建立每部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并长期保存;电梯维保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得在其他维保单位兼职。

  此次征求意见截至4月30日,如果您有这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讯地址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电话63916416,传真:63916444;电子邮箱:ELO_wj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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