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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作者: 2017-05-06 10:50:30 浏览: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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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4月20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7,182,44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633,717.59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除2名指定股东(金祖铭先生、金志峰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扣税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对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3元;(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以其限售股股息红利所得之50%计应纳税所得额,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17元。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17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17元。

  对除QFII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为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南嘉捷(10.010,0.00,0.00%)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2741520

  特此公告。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5日

 

本文标签:电梯 江南嘉捷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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