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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楼房的低层业主能否不缴电梯费?
作者: 2017-06-24 11:09:26 浏览: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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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中的高楼越来越多,20层、30层的居民住宅楼俨然是司空见惯。在高楼数量的不断增多的同时,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一些矛盾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例如,住在二楼、三楼较低楼层的业主,平时不用电梯,是否也一定要缴纳电梯费?

  去年年底,家住长春市某小区的李喻(化名)就因为这个问题而拒绝缴纳物业费,最终被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虽然最终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但是李喻仍然不服气。“我家住在二楼,平时也不用电梯,凭啥还要缴纳电梯费?这根本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在我看来这就是物业公司乱收费。”近日,李喻与证券时报记者说起此事。

  业主与物业公司

  因为电梯费现分歧

  2009年,李喻在长春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09平方米的住房。“我家住在2楼,整栋楼封顶是18楼,当时之所以选择低楼层,很大程度就是为了不用乘坐电梯上下楼。”李喻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在办理入住时,就按照要求缴纳了各种费用,这其中也包括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之间的物业费、垃圾清理费、电梯费等等。

  据了解,李喻所在的小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1元/平方米,按照李喻住宅的居住面积,他每年需要缴纳的物业费是1308元。但是李喻所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规定,像李喻这样住在二楼的业主也需要缴纳电梯费,每个月是20元/户,每年的费是240元/户,而且是与物业费捆绑缴纳,这样一来,李喻每年需要缴纳的物业费和电梯费合计为1548元。

  “我们小区内的电梯都是需要刷卡乘坐的,我和物业公司也沟通过,我们家三口人都不乘坐电梯,所以可以在我们的业主卡上不开通刷卡乘坐电梯的功能,我们也不想缴纳电梯费。”李喻说。

  但是物业公司客服人员却告诉李喻:“不管你是否乘坐电梯,也不管你是否入住,都改变不了你所在的居民楼存在电梯的事实。电梯只要存在就需要维修和保养,所以必须要维纳电梯费。”

  物业公司客服人员的解释显然不能让李喻满意。加之,李喻还对物业公司其他方面的一些服务也并不满意,于是从2011年开始,李喻就一直拖欠物业费和电梯费。“按照客服人员的解释,这岂不是成了强制消费。”李喻说,“我认同缴纳物业费,却不愿缴纳电梯费,但二者却是捆绑式进行收费。因此除了入住时缴纳了一次物业费和电梯费之外,此后一直都没有缴纳过这两项费用。”

  被物业公司起诉的业主

  2016年年末,李喻接到法院的通知,因为从2011年开始连续5年没有缴纳物业费和电梯费,物业公司已经将其起诉到法院。“接到通知后,自己感到比较震惊,万万没有想到物业公司会采取这种极端措施。”李喻告诉证券时报记者,自己拖欠的物业费和电梯费合计为7700余元,加上滞纳金等刚好逾万元。

  有身边的朋友告诉李喻,李喻拖欠的物业费、电梯费加上滞纳金刚好达到起诉的标准,或许是因为在三番三次下达了催缴通知之后,物业公司无计可施,所以选择了起诉途径。“我的朋友告诉我,物业公司之所以进行起诉,其出发点还是为了收费,所以最终与物业公司进行庭外和解的可能性比较大。”据李喻介绍。

  事实确如李喻朋友所言。今年一季度,在与物业公司经过反复几次沟通之后,双方达成了和解。“物业公司除了免去滞纳金之外,还将7000元之外的零头全部抹去了。”李喻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在拖欠了五年物业费之后,虽然自己一次性全部缴纳了,但是实际缴纳的金额还是要少于应缴金额的,这么算下来相当于物业公司给自己打了折扣。”

  到这里,李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为拖欠物业费、电梯费而产生的纠纷已经彻底解决。不过,李喻依然不满意。“之前的费用补缴完毕,以后每年还是要缴纳物业费和我不认可的电梯费。”李喻说,“说实话,我真的不服气,这绝对不是每年多缴纳240元钱的问题,现在谁也不差那200多元钱。现在的问题是,在我不使用电梯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凭什么还一定要强制让我缴纳电梯费。”

  刘宇(化名)与李喻同住在一个小区。“我家住在三楼,如果不是强制将物业费与电梯费捆绑缴纳,我肯定也不会缴纳电梯费。毕竟三楼也不高,爬楼梯只当是锻炼身体了,而且有时候有等电梯的工夫已经走楼梯回家了。”刘宇说。

  律师:不能以自己

  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缴

  针对李喻面临的困惑,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李喻是否须支付电梯费,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所以,如果没有约定李喻无须支付电梯费,那李喻是需要支付电梯费的。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聘请的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则应当缴纳相应的物业费。”刘国华律师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却不能放弃,李喻不能以自己没有使用电梯为理由拒缴电梯费。”刘国华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没有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标签:低层业主 电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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