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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来自台湾的电梯维保合同,真是开眼了!
作者: 2017-07-06 10:34:53 浏览: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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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电梯人问我能不能找份香港、台湾或者国外的电梯维保合同刊发下,很想看下他们合同是怎么签的。

  功夫不负有心人,今天我们刊发一份台湾某大公司的维保合同:

  背景:此合同是某单位2台电梯一年的维保合同

  第四条:保养费用

  一、契约价金总额为新台币捌万一仟捌佰元整(含税)(PS:折合18200元人民币)。依实际施作或供应之项目及数量结算,以契约中所列履约标的项目及单价,依完成履约实际供应之项目及数量给付。

  二、本契约计保养2台,每月(1~11期)新台币陆仟参佰玖拾陆元整(含税),最后1月(12期)新台币陆仟肆佰零拾肆元整(含税),1年保养费共计新台币柒万陆仟柒佰陆拾元整(含税),每半年申办一次安检费新台币贰仟伍佰贰拾元整(含税),1年安检费(共计新台币伍仟零佰肆拾元整(含税)(PS:这个安检费一部分是检查机构的行政费用,一部是保养电梯公司配合检查的费用);付款方式,每月一次付款,乙方当月完成契约项目之次月5日前,检具保养纪录表及统一发票送交甲方办理请款;经甲方验收确认后付款。

  三、如未依上述约定方式履行,乙方得迳行终止本契约及免除一切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就本合约规范事项负保密义务,如果任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他方产生损失,则违约(泄密)之一方应赔偿他方损失。

  第六条:保养事项及范围

  一、乙方每月应定期两次派遣技术人员作本电梯之机电上安全检查,各机件之加油润滑、清理点检、性能调整等作业,保养项目详如维护保养记录表。但车厢(ps:轿厢)内及各乘场门之装潢、车厢地板之清洁打蜡等工作由甲方自理。

  二、非属电梯零部件之附加设备(例如刷卡机、多媒体LCD液晶萤幕、冷气、空气清淨机、监视器等监控系统…等均属之)由甲方自行或委请厂商负责保养,乙方仅于执行电梯保养时附随巡视,并将巡视后之结果通报甲方,如甲方委託乙方修复损坏之附加设备时,甲方须另给付工料费用予乙方。

  三、前项点检保养工作由乙方在上班时间内为之,乙方并提供24小时全天候救援服务,如有临时故障,乙方于接获甲方通知时,应立即派遣技术人员到场检修(2小时内),并不受保养工作约定时间之限制。如逾期未到达,每逾2小时,按契约总价千分之五罚款(按连续计罚),但罚款总计不得超过每月维护款总额之百分二十(按月结算)。

  四、乙方实施维修保养作业完成时,甲方应配合在乙方保养纪录表上签认;若甲方于乙方作业完成后未能配合签认证明,经乙方书面告知后视同完成签认。

  第七条:零件、材料之供应

  一、电梯于正常使用下所产生之损坏,由乙方免费供应零件及材料项目如附件,不另收费。除附件所列免费零件外,如有其他机件换修时(如主机、主钢索、活动电缆、各种轴承、滑车轮、电子基板、乘场门及承厢之装潢、机件防鏽、电驿开关及设备附件等),其零件费及工资由甲方负担。

  二、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事由、电源异常或其他不可归责乙方之事由(如:零件失窃、大楼遭雷击或机房、底坑、乘场渗水或车厢、乘场等铁铝製品之年久腐蚀或烤漆脱落、自行加装配件及地板磨损等)所致设备损毁、故障或异常,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对于本项维修所需更换之机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乙方负责保养期间,除正当理由外,甲方不得将电梯保养作业或零组件换修工作另委由第三人为之,否则除视同妨碍乙方履行合约外,如因此而致电梯故障、零件损坏或因使用技术、零件与原设计规格不符而发生危险时,概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乙方应提供本契约之电梯产品责任险,所需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契约有效期间内,如一方无可归责事由,他方不得终止本契约或妨碍其履行合约,否则未违约方得终止本契约外,违约方并应给付相当于本契约六个月保养费用之金额作为惩罚性违约金。

  四、上述如一方有争议事由,需请政府机关委託之合法相关单位迳行裁决。

  第九条:契约效力范围

  本契约签订后,其效力及于甲方续(继)任之负责人或管理负责人(含住户代表),双方均不得以人事异动、住户搬迁…等情事藉故不履行本契约。

  第十条:管辖法院

  契约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一条:年度安全检查

  一、法令宣导:

  依建筑法第七十七条之四、内政部建筑物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甲方应定期向主管建筑机关或其指定之检查机构、团体申请电(扶)梯年度安全检查且经检查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始得使用。违反上述规定者,主管建筑机关依建筑法第九十五条之二规定处以罚锾。

  二、甲方如欲委託乙方向主管机关申请昇降设备年度安全检查,除甲方应签妥委託书交给乙方外,因年度安全检查所需支付之安检规费及乙方派员配合检查之各项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附则

  一、契约正本2份,机关及厂商各执1份,并由双方各依规定贴用印花税票。副本5份,由机关执用。副本如有误缮,以正本为准。

  二、甲方若因公务需要,致本契约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得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依乙方就已完成履约项目给付价金,且不得再向甲方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请求赔偿。

  

本文标签:电梯维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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