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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须对电梯安全负总责
作者: 2017-08-15 10:14:10 浏览: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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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4日从省质监局获悉,该局起草的《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9月14日前反馈意见。

  根据《条例》,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承担首负责任。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是电梯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电梯安全负总责。同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责任公示、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等。

 

本文标签:电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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