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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作者: 2009-02-10 08:09:22 浏览: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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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4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共八章,分别为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03条。

  修改后的《条例》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为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增加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

  修改后的《条例》按照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第一部关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这部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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