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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被电梯夹碰 11天后就诊有损伤 刘女士为啥没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 2018-03-14 10:11:09 浏览: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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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在单位工作时间,被电梯夹碰。11天后,刘女士到医院就诊发现,双髋盂唇有损伤,遂以上班时受伤为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作出了不予以认定决定。刘女士不服,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审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什么原因呢?

  髋关节撞击综合征为蜕变所致

  刘女士是沈阳某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的工作人员。2016年8月18日14时许,刘女士下楼去迎接前来公司应聘人员,乘坐电梯返回单位时被电梯夹碰了,刘女士的同事目睹了整个过程。11天后,刘女士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髋关节少量积液,双髋盂唇损伤”。

  刘女士认为,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受的伤,应该属于工伤,遂向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女士受到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对此,刘女士不服,认为自己系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条件,所以起诉到法院。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虽然在工作期间,在进入电梯过程中,为电梯门所夹碰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没有证据证实其本人因此受到伤害。刘女士事后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髋关节少量积液,双髋盂唇损伤。“而对其成因,经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髋关节撞击综合征为蜕变所致,与2016年8月18日工作中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刘女士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依法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刘女士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被电梯夹碰属实,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此受伤。刘女士虽有就诊手术记录,但其成因经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刘女士损伤机制及髋部影像检查、手术探查所见髋关节撞击综合征为蜕变所致,与工作中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刘女士上诉。

  何种情况下受伤属于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具体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程序具有非常严格的法定程序,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条件、申请人、认定机构等,才能有效地申请工伤认定,并近而有效地维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法专家陈伟解答如下:

  工伤员工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条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在申请做工伤补偿的数额需待伤残鉴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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