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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宜宾市日前出台规定,对自住房,出资增设电梯业主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提取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这一规定对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产权所有人不能办理提取业务。出资增设电梯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余额分别保留1万元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最高不超4万元。
自电梯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增设电梯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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