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一楼业主:加装电梯后吵,挡光挡风!法院判其他业主赔3.5万
作者: 2019-11-30 08:56:44 浏览:4025
[打印]

近年来,广州全市加装电梯审批总数和建成总数稳居全国各大城市首位,这一民生工程惠及居民超70万人。然而,加装电梯过程中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矛盾依然突出。11月2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院在审理老楼加装电梯纠纷案件中发现的一些基本情况以及典型案例。

在天河区某老旧小区一栋楼房加装电梯过程中,103房业主曾某与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矛盾重重。曾某表示,其他高层业主上报加装电梯规划时,并未提前告知他。且有703房的业主承曾诺他在电梯东面与其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但最终未能兑现。此外,加装电梯后给自己生活环境带来噪音。

双方协商未果,103房的业主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703房业主)及使用电梯的第三人(1楼至8楼的其他业主)在电梯东面与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并支付加装电梯造成的损失15万元(包括因加装电梯导致103房房价下跌的损失及因影响采光、通风给曾某造成损失的费用、曾某因加装电梯造成身体不适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

在审理过程中,天河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到涉案楼宇进行现场勘查。经勘察,电梯井并未阻挡103房朝北的阳台正北侧空间,但电梯井及二层的引桥对103房楼梯间的通风、采光有一定的影响;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位于103房外墙距离电梯最近的位置聆听电梯升降噪声,在附近无人说话、行走情况下,能听见103房50米以外道路(体育东路)上汽车行驶的噪声,但未听到电梯升降发出的噪声,仅能听到在电梯一楼使用电子钥匙时发出的“嘀”声,该声音不尖锐、不刺耳。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同意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给予原告适当赔偿。法院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使用电梯的业主赔偿103房业主金额以35000元为宜。原告未对加装电梯造成103房价值减损及身体不适而产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原告加建墙体的诉请,法院综合考虑在该处砌墙既不利于进出楼梯间,也不利于消防逃生,同时也会对一楼楼梯间的通风、采光产生一定影响等因素,依法不予准许。

天河法院一审判决,由同意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注:本站招标、拟在建信息为企业单位免费自行发布,投标前请严格审查,谨慎交易!
声明: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如有侵犯他人声誉、版权或著作权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请来电或来函告之,我们将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