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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电梯供货及安装招标
作者: 2009-06-19 14:55:12 浏览: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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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编码:CBL_20090618_1011793749

  所属地区:宁夏

  详细内容: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工程,已由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银发改发〔2008〕3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建设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和金凤区政府自筹,招标代理人为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工程承包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电梯供货及安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银川金凤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

  2.2建设地点:银川市金凤区

  2.3建设内容及规模: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工程,结构型式为框架结构,总层数为8层,局部9层。

  2.4招标范围:电梯3部,其中八层八站电梯2部,四层四站电梯1部,载重量为1000公斤/部。

  2.5本次招标凡满足资格要求的生产制造商或代理商均可参与投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对生产制造企业的要求:

  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及许可明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C级及以上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提供的产品应为自有品牌,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及安装能力。

  3.2对经销(代理)商的要求:

  经销(代理)商投标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生产制造商针对本次投标的正式授权,报名时出具正式授权书或授权证明文件,一个制造商只允许授权一个投标人投标。并提供制造商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以及代理商自身具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C级及以上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及安装能力。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要求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09年6月17日至2009年6月2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 14:30时至18:00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银川有形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报名。

  4.2报名时需携带的证件及资料:

  单位介绍信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制造商授权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代理商还需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资质证书副本、在银川地区设有售后服务点的证明、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证件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报名时不予受理。

  联系人:党进德 联系电话:0951-603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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